2022-11-07君唐专业

君唐案例I唐朗军、杨捷:从一起车站安检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撤销一案,谈新的行政处罚原则的准确适用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初,某地成某携妻儿一家外出休假,在车站进站口安检处,安检员从其登山包内检出一把管制刀具。公安机关鉴于成某态度诚恳,对其减轻做出“行政拘留两日”(因疫情影响,拘留所不予收押,暂缓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过程:

成某9月初到君唐律师事务所咨询,认为行政处罚不当,给个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影响了生活、工作,希望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请求公安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唐朗军、杨捷律师听其讲述后,针对其是否具备携带刀具的主观动因、刀具的来源、刀具用途、刀具出现在其旅游背包理由等证据进行收集和梳理。经查看相关证件、信息,了解到成某为当地某公益组织成员,涉案管制刀具原为救援器械,且成某曾利用该刀具成功实施一次野外救援,而后其在装备携带管理上出现问题,不知何故刀具遗落包内,成某本人对于管制器械携带的相关法规较为熟悉,而案发前急于出行未能提前检查出遗漏刀具。公安机关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打击力度极大,故对于出行未仔细检查包内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成某十分自责。

承办人对当事人成某进行了耐心的心理疏导,经认真分析发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本着成某认错态度好、态度诚恳、主动纠错等情况已经对其减轻处罚,按照治安管理规定申请撤销处罚难上加难。但本案行政处罚的问题在于,公安机关机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而刚刚实施的、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特别提到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在完成案例、依据检索报告后,承办人于9月下旬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人从车站派出所证据收集、处理流程、处罚方式、结合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态度及发现问题后主动上交的案发表现、新《行政处罚法》所提出的“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等等方面,形成覆盖案发前中后全时间段的整套证据链条,以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建议复议机关慎重考虑成某携带刀具的主观意图、刀具来源及申请人的公益身份和本案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为准确、合理的表达诉求,承办人在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还向上级机关提出了《现场审查申请书》。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上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法制工作人员专程到处罚地实地复核该案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并约见当事人及代理律师。

办案结果:在当面审查会议中,承办律师对于当事人不具备携带刀具的主观动因、首次违法且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未造成违法后果,该案属于《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进行释法说理,请求行政机关考虑客观事实、主观动因、社会影响等,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诉求进行充分研究后,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撤销了对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过失携带刀具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也鼓励其今后继续参与公益活动。对此,成某表示将深刻反省,并将其经历在公益团队中“以案释法”,对所携带装备加强管理,同时后期将继续致力公益,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