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0君唐专业

分公司可以独立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驾驶员王某与某运输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汽车运输分公司从事备用车驾驶员工作,后该驾驶员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因工伤赔付主体问题产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汽车运输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关责任。

另查明,该汽车运输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笔者认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并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分公司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可直接作为被告

根据《民诉法》第49条和《民诉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

三、分公司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否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对公司法第14条规定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理解。对此,笔者认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该条并不矛盾。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只是对分公司的性质及财产归属的最终界定,但这并不影响分公司在涉诉案件中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法人的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到法人身上。这也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真正的含义。因此,实践中分公司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可先以分公司相对独立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财产清偿。 

四、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在诉讼中判决分公司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公司的责任,公司仍然对债权人承担最终的清偿义务。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或不便清偿债务时,可以将公司纳入到清偿义务人的名单中。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之间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分公司承担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辜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