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30君唐专业
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声明是否有效?
案情:
某公司职工向公司提交申请,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我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均有我本人承担。请公司将社保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我。”为此,公司未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该职工因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该职工申请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无果后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声明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应职工自愿放弃参保而免除,故判决该公司向职工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规定可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不参加社会保险之约定,或劳动者声明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但是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该约定或声明当属无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必须为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君唐律师事务所 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