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9君唐资讯
君唐律师在易某聚众斗殴案二审大幅减刑的辩护策略
2019年7月11日,唐朗军、李勇律师收到易某聚众斗殴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意味着通过君唐律师团队的高质量辩护,二审判决减轻了易某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当事人易某及其家属对二审判决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君唐律师团队的辩护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受案情况
2018年12月28日,易某因聚众斗殴被德阳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易某及其家属对该判决均表示不服。2019年1月3日,易某之妻蒋某来到本所,欲聘请律师作为易某二审辩护人。本所唐朗军、李勇、陈洁律师接待了蒋某。三位律师在认真询问了相关案情及阅读了一审判决书后,认为一审量刑畸重,并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蒋某作了详细阐释,建议上诉。蒋某听了本所律师的专业分析后,决定上诉,并委托唐朗军、李勇律师作为易某二审辩护人,陈洁律师作为律师团队成员协助开展辩护工作。
案件分析
唐朗军、李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会见了当事人易某,了解了主要案情并代为提交了上诉状,紧接着开展阅卷工作。在经过认真细致的阅卷和多次会见后,辩护人发现易某除应当认定为从犯外,还极有可能具有自首情节,此两个重要量刑事实在原审中均未予以查明和认定。
针对自首情节,通过对易某到案事实的认真询问,辩护人发现,在案证据与易某所陈述的到案事实严重不符,同时,辩护人根据易某的陈述,发现有三名在场证人可证实易某的到案事实,并根据易某提供的信息找到了该三名证人,并在征得该三名证人的同意后,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就易某到案的情况,向三名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该三名证人的证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能充分证明易某并非抓捕归案,而系主动投案。
综合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易某前期参与共谋,仅能证明其作为被纠集者参与了本案,且无法查明其实施了打斗行为,易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新证据可证实易某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成立自首。辩护人将辩护观点形成了详细书面辩护意见,并将相关证据随辩护意见一同提交二审法庭。
二审情况
2019年6月26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李勇律师通过缜密的法庭发问、简明扼要的证据意见发表及精彩的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了其有力的辩护观点。
最终,二审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观点,依法撤销了原审对易某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